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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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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银强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082号 罪犯兰银强,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孟津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0日以(2007)济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082号

罪犯兰银强,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孟津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0日以(2007)济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兰银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95548元。刑期自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止。宣判后,2007年4月2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对其减刑一年,于2012年5月16日对其减刑一年,刑期自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兰银强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份,该犯预谋抢劫出租车过程中乘坐姚某摩托三轮,因索要车费发生争执,该犯用匕首向姚某左胸捅了一刀,致姚某死亡。

罪犯兰银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表扬7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兰银强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兰银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  运  忠

审判员 芦    倩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春丽(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