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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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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王某甲的陈述与王某某基本一致。另陈述,我通过赵某某买房子共给赵某某237500元,打条的有216800元,其余20700元未打条。第一次给赵30000元,当时赵某某他妈也在家,第二次给他20000元,第三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王某甲的陈述与王某某基本一致。另陈述,我通过赵某某买房子共给赵某某237500元,打条的有216800元,其余20700元未打条。第一次给赵30000元,当时赵某某他妈也在家,第二次给他20000元,第三次给他30000元,第四次给他16800元,加上原来他欠我的20000元,赵某某给我打了一张116800元的收据。后来我给他5700元没打条。接着我又分两次给他一个80000元和20000元合计100000元他给我打了一张100000元的收据,最后他又给我要20000元,我当时没那么多我给他15000元没有给我打条。

4.证人王某乙在侦查阶段的证言及当庭证言:2013年我儿子说买天成逸家的房子,王某某夫妇也说买,让我儿子给他帮忙买天成逸家的房子。王某甲因为买房去我家几次交过房款,给我儿子将近24万元买房钱。我儿子给过两张收据。没有打条的15000元和5700元我知道。之前我家欠他们的2万元,我儿子在收据上连同房款打在一起了。我家这两年买过房子,是天成逸家的房子。

5.证人王某丙、王某丁、郭某某、郭某、李某某、郭某甲、王某一、王某二的证言:证实对赵某某购房一事不知情,与赵某某不存在经济来往。

6.书证:真实购房人房款收据、王某某的两份收据、对王某某两份收据的鉴定、天成逸家出具的证明、临颍县博鑫置业有限公司真实印章模板,共同证实赵某某提供的收据以及印章均系伪造。

7.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8.王某乙的取款明细。

9.光盘三张。

10.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11、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材料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夫妇237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所提出的本人仅收到第二份收据中的8万元,第一份收据的116800元及其他钱款均没有收到的辩解理由,经当庭查证,对于被告人赵某某诈骗的具体数额,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害人王某某、王某甲的陈述,且有证人王某乙的当庭证言相互印证,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赵某某退赔被害人王某某、王某甲经济损失237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郭丽君

审 判 员  鲁远卓

人民陪审员  唐玉龙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亚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