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来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2015)卫刑初字第138号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来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卫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卫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

(2015)卫刑初字第138号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来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卫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卫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卫辉市看守所。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辉检公诉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来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亮、赵素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4月5日下午,被告人来某某在卫辉市仿古街2003网吧门口,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蓝绿相间崔克牌赛车一辆。经卫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赛车价值为1291.12元。

2、2015年4月17日中午,被告人来某某在卫辉市一完小隔壁,盗窃被害人姚某某儿子的红色崔克牌赛车一辆。经卫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赛车价值为1394元。

3、2015年4月21日晚,被告人来某某在卫辉市陈煤花园西E美日化门口,盗窃被害人张某甲的白色欧狼牌赛车一辆。经卫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赛车价值为1672.4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来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图,指认现场照片,卫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被害人张某某、姚某某、张某甲的陈述,证人鲁某某的证言,赛车购买收据,刑事判决书,到案证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来某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来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2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来某某退赔被害人张某某崔克牌赛车款人民币1291.12元、姚某某崔克牌赛车款人民币1394元、张某某欧狼牌赛车款人民币1672.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丁 凌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贾兆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