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刘俊生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俊生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刘俊生协助司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俊生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刘俊生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网上逃犯衡凤琴,系立功,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俊生揭发张燕伟构成立功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只是向公安机关反映张燕伟无正常收入,消费偏高,有犯罪嫌疑,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不能认定有立功表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行为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准运证的情况下,为贩卖而进行收购、运输,已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构成犯罪既遂。被告人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俊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26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止)。

二、没收涉案卷烟,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敬轩

审判员  张巧荣

审判员  张敬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