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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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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16、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10月31日凌晨1点左右,其驾驶鲁R号(鲁R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着新长北线由东向西行驶到经十路路口时,突然一辆摩托车从其车左前方向右便道,刹车不及其车左边保险杠撞到前边

16、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10月31日凌晨1点左右,其驾驶鲁R×××××号(鲁R×××××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着新长北线由东向西行驶到经十路路口时,突然一辆摩托车从其车左前方向右便道,刹车不及其车左边保险杠撞到前边摩托车的后尾,摩托车被甩到其车的右前方,其停住车还没下车摩托车驾驶员就从地上站了起来拍其的车门,摩托车乘坐人躺在其车的后方,离其行车道左边的白线大概40公分左右,其下车后打了110和120电话,其打完电话就在其车前20米左右等着,后救护车和警车到了现场。

17、谅解书、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民事诉讼中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各项损失。

以上证据均1-16由公诉机关提供,证据17由被告人提供,经庭审调查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均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案发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可以认定为自首,对被告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对被害人近亲属已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于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二、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东峰

审 判 员  张敬美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嘉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