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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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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甲与王某乙等人因家庭矛盾发生纠纷,在打架过程中持剪刀故意伤害王某乙身体,并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上诉人王某甲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张树勇的辩护意见,经查,事发当日被害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甲与王某乙等人因家庭矛盾发生纠纷,在打架过程中持剪刀故意伤害王某乙身体,并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上诉人王某甲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张树勇的辩护意见,经查,事发当日被害人王某乙一方与原审被告人王某甲一方因户口本的使用问题发生纠纷,王某乙、王某丁与吴某某发生打骂,虽然双方打骂有肢体接触,但被害人王某乙并未持凶器对吴某某的身体造成或将要造成实际伤害,王某甲持剪刀将王某乙腹部捅伤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故该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鉴于二审期间原审被告人王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卫辉市人民法院(2015)卫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8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俊喜

审 判 员  付学堂

代理审判员  付国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苏三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