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实了与何某某、刘某某夫妻都是同村及邻居。证实在2015年4月3日上午,从徐罗文村去鲁岗邮政局看见刘某某与何某某二人骑电动三轮车七去鲁岗乡邮政储蓄所情况,并证实他们二人平时爱吵架,不对脾气,夫妻感情一般。刘某某身体不好,有病骨髓瘤。何某某精神不正常是抑郁症。
、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供述在2015年4月4日早上七时。刘某某在床上坐着,何某某给其拿了件衣服,刘某某穿上衣服骂何某某,还用板凳砸何某某,二人打在一起互打,刘某某倒在地上,何某某跪在地上用椿木拐棍朝刘某某身上、头上打,也不知打了多长时间。把刘某某打的流血了。打过后,何某某就去吃药了,也不想活了。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时,被告人何某某患抑郁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能力。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减轻处罚。综合本案,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20年5月18日止)。
作案工具木棍,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二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怀勇
审 判 员 张军锋
审 判 员 刘志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