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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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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会霞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会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266万元之巨,全部用于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且造成1名被害人生活不能自理,后果极其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会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266万元之巨,全部用于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且造成1名被害人生活不能自理,后果极其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会霞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会霞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郭会霞已按时支付被害人杜某某利息,无据支持,且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郭会霞辩护人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诈骗犯罪,经查,被告人郭会霞以每月2-3分的高息借款后,全部用于赌博,以致无力偿还欠款,足以认定其非法占有的故意,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郭会霞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主观恶性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会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万元。

作案工具红色戴尔笔记本电脑1台及随案移交黑色电脑包1个予以依法追缴;尚未追回的赃款266万元,责令被告人郭会霞继续退赔各被害人(杜某某191万元、田某某20万元、王某某30万元、张某某15万元、雷某某10万)。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郭会霞刑期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29年10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贾瑞雪

审 判 员 杨晓菁

代审判员 潘 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