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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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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等5人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6、被害人关某甲的陈述:2014年10月18日晚上,其和朋友在某某烧烤城喝酒,邻桌一个人过来说“是不是你很圣蛋”,其说怎么回事,对方说没有原因,朝其脸上打了一拳,被其朋友拦开,其跑出去给其哥打了电话,其哥到某

6、被害人关某甲的陈述:2014年10月18日晚上,其和朋友在某某烧烤城喝酒,邻桌一个人过来说“是不是你很圣蛋”,其说怎么回事,对方说没有原因,朝其脸上打了一拳,被其朋友拦开,其跑出去给其哥打了电话,其哥到某某泉门口找到其,一会张某甲也来了,碰到对方三个人,其哥问“为什么打我弟弟”,对方没有说话,过了五分钟,来一辆白色奥迪车,下来五、六个人,一人问“是谁”,万某某指着其哥说是他,郝某某说打的就是你,他们开始动手打其哥,其和张某甲去拦,被他们拉开打了几下,有几个人拿钢管打其哥。对方五个人是季某某、郝某某、“头皮”、甲艺、刘某某。

7、被害人关某乙的陈述:当晚,其弟弟关某甲打电话说他被打了,到某某泉门口找到其弟弟,一会张某甲也来了,碰到对方几个人,其问“为什么打我弟弟”,对方没有说话,过了五分钟,来一辆白色奥迪车,下来五、六个人,一人问“是谁”,一个人指着其说“是他”,对方一个人说“打的就是你”,然后他们就开始上来围着打,其弟和张某甲上来拉,也被他们打了,其嘴受伤,牙打掉三个,耳朵一直“嗡”着响。他们用钢管打,季某某、郝某某带的头,刘某某也是主要带头人。

8、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当晚,其找关某乙有事,关某乙说他在自来水公司门口,其就去了,见关某乙和他弟在那,一会儿,来了一辆白色奥迪车,下来七、八个人,没说话就朝关某乙打去,其赶紧上去拉架,几个人开始对其拳打脚踢,有人拿钢管对其背打了几下,然后又去打关某乙的弟弟,打了一会儿,他们坐车走了。

9、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明:当晚其跟着郝某某、刘某某、季某某坐车到自来水公司门口,见陆某某在路北站着,关某乙和张某甲在一块站着,万某某和李某某在一块站着,季某某冲在前头,其见那么多熟人就站在旁边,怎么起的冲突不清楚,打完架,听郝某某吆喝了一声就跟他们坐车走了。

10、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当晚其跟着郝某某、刘某某、季某某在网吧上网,郝某某接个电话,说在自来水公司附近打架,坐郝某某的奥迪车过去,见万某某和关某乙在那里吵,季某某指着关某乙说“你吆喝什么吆喝”,关某乙回了一句“你吆喝什么”,季某某上前准备打架,关某乙朝季某某挥拳就打,万某某上前打关某乙,好几个人都上前打关某乙,郝某某从车后拿了根棒球棒在那里吆喝,其把棒球棒夺了过来,打完架,就开车走了。季某某、万某某、李某某都参与打关某乙了。

11、证人陆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和李某某赶到后见万某某和一个孩子在吵架,万某某照那孩子跺了一脚,被拉开了。万某某出来后往东走,其和冯某某一块也往东走,到自来水公司门口,被打的那孩子领着其哥和两、三个人过来了,见万某某后开始骂,万某某打电话叫人,来了一帮人开着白色轿车,那孩子的哥还在骂,双方发生了冲突打了起来。车上下来的有郝某某、刘某某、季某某等人,李某某也去了。

1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明:在喝酒时,不知道什么原因万某某和邻桌的关某甲打了起来,被拉开了。后来听班某某说万某某他们又打了一架。

13、证人班某某的证言证明:当晚,其与关某甲、张某乙等人在某某烧烤吃饭,万某某和宋某某来找其,就坐在邻桌吃饭,中间,其去万某某桌上喝了点白酒,等其去厕所回来后,见两桌人在吵架,其上去拦,万某某拿一装鱼的塑料框砸关某甲,其一直阻拦,框里的水洒在其的身上,其让关某甲赶紧走。人都走后,其问万某某怎么回事,万某某不说,几个人就一块朝东边走,到自来水公司门口,见关某甲带了两个人问万某某怎么回事,他们吵了几句,万某某打电话叫人,从一辆白色轿车上下来几个人,和关某甲他们吵了起来,他们双方又打了起来。

14、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吃饭时,万某某几个人打关某甲,关某甲没有还手,关某甲跑开后,其几个人就拦万某某。走到自来水公司附近,关某甲带着他哥哥关某乙来了,质问万某某为什么打他兄弟,过了一会儿来一辆白色轿车,下来几个人,不知什么原因就和关某乙打了起来,关某甲上前拉架,有一男孩对他拳打脚踢,又过来一个人拿棍打关某甲,持续了一会儿就离开了。

15、户籍及无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万某某、郝某某、季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均无前科。

16、自首证明,证明2015年3月18日7时许,刘某某、李某某到城关镇派出所投案;2015年3月26日13时许,万某某到城关镇派出所投案;2015年4月22日15时30分,季某某、郝某某到城关镇派出所投案。均能主动交待当天晚上的犯罪事实。

17、关某乙住院证明及伤情鉴定书,证明关某乙面部及体表损伤存在,面部损伤致使牙齿冠折,牙髓外露,评定为轻伤二级。

18、关某甲住院证明及伤情鉴定书,证明关某甲面部及体表损伤属轻微伤。

19、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及询问笔录,证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万某某、郝某某、季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赔偿了关某乙12万元,关某乙、关某甲表示对万某某、郝某某、季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谅解,请求对该五名被告人宽大处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郝某某、季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应予支持。五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万某某、郝某某、季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主动投案,能如实陈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对被害人已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五名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其五人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愿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郝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被告人季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振江

代理审判员  高克文

人民陪审员  沈向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董东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