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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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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偃刑一初字第94号 公诉机关偃师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偃师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偃师市人民检察院以偃检诉刑诉(2015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偃刑一初字第94号

公诉机关偃师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偃师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偃师市人民检察院以偃检诉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高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4日下午,被告人董某某到位于府店镇西管茅村与缑氏镇邢村交界的老鳖沟附近自家麦田看麦子,在自家麦田附近发现一只大型鸟类正在捕食,遂用上衣将该鸟捕获,后带回家中饲养。2014年10月17日,偃师市森林公安局在董某某家中查获该鸟,后将其送入河南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鸟系隼形目鹰科舻钠胀,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其它鹰类”,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晋某某、史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河南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接收动物证明,鉴定意见,到案证明及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非法猎捕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普通湫形压钩煞欠圆墩涔笠吧镒铩9呋刂缚刈锩闪ⅲ视梅烧罚驹河枰匀啡稀8玫桨负竽苋缡倒┦龇缸锸率担婪ǹ纱忧岽Ψ!N耷翱疲勺们榇忧岽Ψ!8荼景傅木咛迨率怠⑿灾省⑶榻诩岸杂谏缁岬奈:Τ潭龋谰荨吨谢嗣窆埠凸谭ā返谌偎氖惶醯谝豢睢⒌诹咛醯谌睢⒌谄呤醯谝弧⑷睢⒌谄呤醯诙⑷睢ⅰ蹲罡呷嗣穹ㄔ汗赜谏罄砥苹狄吧镒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