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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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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玉花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刑初字第12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玉花,女,1965年10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刑初字第12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玉花,女,1965年10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由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禹检公诉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玉花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军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玉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林玉花采取以买香烟为名,又以购买其他物品为由,趁店主不备之际,带着已拿到手的香烟,迅速逃窜现场的手段,在本市进行多次盗窃:

1.2015年3月13日15时许,在开封市禹王台区西后街73号清凉世界烟酒副食店,被告人林玉花盗走被害人李某甲两条硬盒芙蓉王香烟。经开封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460元。

2.2015年3月23日16时许,在开封市鼓楼区魏都路红花郎烟酒店,被告人林玉花盗走被害人王某两条软盒玉溪香烟。经开封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440元。

3.2015年3月29日12时许,在开封市禹王台区医院前街毛毛副食店,被告人林玉花盗走被害人付某某两条硬盒芙蓉王香烟及两条红盒苏烟。经开封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860元。

4.2015年3月30日17时许,在开封市鼓楼区大王屯东街开开商店,被告人林玉花盗走被害人袁某某两条硬盒芙蓉王香烟和两条红盒苏烟。经开封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860元。

5.2015年4月28日14时许,在开封市鼓楼区魏都路东段真品烟酒店,被告人林玉花盗走被害人陈某五条软盒玉溪香烟。经开封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050元。

6.2015年5月7日9时许,在开封市禹王台区新通花园门口夏妮副食店,被告人林玉花盗走被害人李某乙三条软盒玉溪香烟。经开封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660元。

经开封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以上被盗香烟共价值人民币4330元。

2015年6月22日,被告人林玉花主动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玉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付某某、王某、陈某、袁某某的陈述、被害人李某乙、李某甲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情况说明、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汴价鉴刑字(2015)第110号关于被盗香烟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汴价鉴刑字(2015)123号关于被盗玉溪等品牌香烟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玉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私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林玉花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玉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期刑事拘留30日,即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

(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