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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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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焱玲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根据被告人卢焱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根据被告人卢焱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焱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真真

人民陪审员  李秀琴

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卓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