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判认定投注金额有误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1.原判认定任某的投注金额为25万余元,仅有任某证言证明。法某、刘秋霞多次供述为十一二万,银行交易明细显示的有9万元,认定为十一二万。2.原判认定金某投注金额为6万余元。除金某证言外,还有胡某某证言相互印证,且银行交易明细显示金某投注25000元,认定为6万余元。3.原判认定胡某某投注金额为5万余元。除胡某某证言外,刘秋霞供述胡某某投注金额为2万元,认定为2万元。合计投注金额19万余元。该项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予以支持。 关于刘秋霞系从犯的上诉理由及刘秋霞是在法某开设赌场之后参与,双方事先没有通谋,仅充当结算员,并非经营者,属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刘秋霞、法某就开设赌场存在事先通谋,但是,足以证明法某伙同刘秋霞,多次接受参赌人员任某、金某、胡某某在其代理的菲律宾太阳城赌博网站上投注的事实。刘秋霞参与共同犯罪之后,顶替了原先跟随法某的冯某某、楚某某等人,日常运营由其支撑,非法所得其与法某不分比例共同支配,可见,其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该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采信证据不当,导致认定的部分投注金额缺乏证据支持,导致量刑不当,应予纠正。相应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刑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法某的定罪部分、第二项中对被告人刘秋霞的定罪部分及第三项,即被告人法某、刘秋霞均犯开设赌场罪;二被告人的赌资予以追缴,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二、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刑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对被告人法某、刘秋霞的量刑部分,即分别判处被告人法某、刘秋霞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被告人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缴纳) 四、被告人刘秋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庞景波 审判员 耿 磊 审判员 董正方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