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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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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振光等人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关于上诉人朱伟民称其未与邢振光预谋、实施冒充警察抢劫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邢振光的供述证明实施抢劫前与朱伟民预谋冒充警察,朱伟民明知其事前购买了警务用品;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与邢振光的供述相互印证,

关于上诉人朱伟民称其未与邢振光预谋、实施冒充警察抢劫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邢振光的供述证明实施抢劫前与朱伟民预谋冒充警察,朱伟民明知其事前购买了警务用品;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与邢振光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明邢振光冒充警察、使用手铐及警号等警用标示对秦某某实施抢劫,朱伟民均在现场,朱伟民在侦查阶段对该事实的供述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综上,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邢振光、朱伟民称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被告人邢振光、朱伟民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邢振光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邢振光、朱伟民均具有累犯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和邢振光犯盗窃罪系自首、朱伟民在第四起抢劫中系从犯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二人的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二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耿 磊

审 判 员  董正方

代理审判员  徐 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冻 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