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郑永哲职务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郑永哲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郑永哲的行为依法应在上述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根据被告人郑永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永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予以顺延。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21年6月7日止)。

二、责令退赔赃款人民币六十八万零六百六十七元后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许二虎

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

人民陪审员  邱鑫德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袁舟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