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展某贤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规划监管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展某贤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展某贤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