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证人魏某某有证言,他是固始县卫生监督所党支部书记,2011年的合议会议王某某除特殊情况都参加了,但是特殊情况很少,而且事后案件承办人会向王某某汇报合议内容。2012年他因为工作和身体上的原因,合议基本没参加,2013年开始他又参加了部分合议会议。卫生监督所对每个科室下达有罚款计划。 (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他负责卫生监督所的全面工作,同时也是非法行医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小组组长。非法行医处罚程序包括受理、立案、调查终结、合议、处罚告知、处罚决定、结案等环节。合议主要是通过召开合议会议,决定对非法行医当事人如何处理。他是合议会议主持人,如果有特殊情况没有参加的话由分管领导主持,案件承办人和单位的班子成员参加合议会议。每次合议会议都是先由承办人汇报非法行医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案件调查情况并提出处罚建议,参加合议人员对案件调查情况和处罚建议进行合议,如果没有异议,就同意承办人的意见,并依据这个合议结果对非法行医者进行处罚;如果不同意承办人的处罚意见,就继续调查,进行二次合议并确定处罚措施及处罚程度。合议结束后参加合议的人员会在合议记录上签字,形成合议记录。他是合议会议主持人,可以签也可以不签,有时参加合议会议时临时有事走了,事后没有签名,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要求合议记录签名为单数,为了满足单数签名的要求,他就没有签名。对所有的非法行医行政处罚案件的合议及处罚情况他都知情。对左某某等25人在2011至2013年的行政罚款处罚情况及处罚前的合议会议他都知情。卫生监督所实有工作人员97人,财政上按30人的编制拨给卫生监督所经费,也就30多万元,这30多万元除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及退休人员工资以外就没有了,单位连最基本的办公经费都无法解决,作为单位负责人为了解决经费问题,想到只有靠罚款才能解决经费缺口,所以在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监管的过程中主要是以罚款为主,明知因非法行医被卫生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继续非法行医的涉嫌非法行医犯罪,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但为了单位的利益我不得不继续罚款,才导致今天的局面。他在2010、2011年这两年向乡镇综合执法四个科室都明确下达过罚没任务,每个科室每年的罚没任务都是15万元及20万元。后来几年没有明确下达任务了,但还是延续这种做法继续罚款。他任所长期间,没有接受过非法行医当事人或其亲友的吃请或钱物,有过相关领导或人员找过他要求给予照顾,他没有同意。 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固始县司法局出具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行政执法单位的主管人员,为谋取本单位私利,以罚代刑,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罪名和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能深刻认识自己行为的错误性,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 岩 审判员 刘康学 审判员 袁从兵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