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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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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双红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周XX法医病理检验报告(2015)48号、平舆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2015)01号,根据法医学病理诊断,尸体检验和实验检验分析,被害人周XX应为被他人用钝器致伤头部致颅

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周XX法医病理检验报告(2015)48号、平舆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2015)01号,根据法医学病理诊断,尸体检验和实验检验分析,被害人周XX应为被他人用钝器致伤头部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报告(2015)139号,周XX死者胃内容未检出毒鼠强、敌敌畏、对硫磷、甲拌磷、乐果、氯氰菊酯、巴比妥、安定、聝普唑仑、三唑仑成份。

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物证检验鉴定报告(2015)327号,周某X住宅东间门南侧塑料布上血迹检出的DNA为周XX所留概大于99.9999%。

驻马店安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2015)30号,周双红精神分裂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平舆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015)146号,周某X损伤达轻微伤程度。

7.现场勘查工作记录及案发现场照片、作案工具死者照片共20张。

8.视听资料

讯问被告人周双红时制作的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双红因家务琐事持砖照被害人头部猛击致被害人颅脑严重损伤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周双红由于患精神分裂症,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自控能力明显削弱,但对其造成的法定危害后果依法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双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及作案时又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双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3日起至2029年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