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XX辩称没有给吴XX要钱买房,是周XX、李XX从中调解时提出的意见,经查本案虽属于是通过第三人与被害人协商的索财事宜及具体金额,后迫使被害人交付的财产,此情节并不影响该罪的构成,因《刑法》规定,该罪在客观方面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等手段,威胁的行为只要足以使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即使掌握有被害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但以此向被害人索取财物同样是违法行为,即使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也可构成敲诈勒索罪,故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5万元追回,可酌情考虑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18年3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鑫 代理审判员 徐赟丽 人民陪审员 张晨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璐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