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顾世军的刑期均自2014年1月18日起至2026年7月17日止;邓文建的刑期自2014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吴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6月8日起(扣除原判前羁押的64天)至2016年10月3日止;顾世军、邓文建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全体 审 判 员 郜 峰 人民陪审员 甄 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