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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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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杰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3、被害人李某峰的陈述,证实李某峰曾用名叫何某某,2013年上半年,徐某的朋友李朝杰用一辆宝马730轿车抵押向徐某借款50万元,因徐某仅有20万元,让自己给他凑了30万元,徐某碍于情面,让李朝杰给自己打了50万元的

3、被害人李某峰的陈述,证实李某峰曾用名叫何某某,2013年上半年,徐某的朋友李朝杰用一辆宝马730轿车抵押向徐某借款50万元,因徐某仅有20万元,让自己给他凑了30万元,徐某碍于情面,让李朝杰给自己打了50万元的欠条,徐某将50万元交给了李朝杰。后李朝杰以其亲戚结婚用车为由,和其女友给自己出具了承诺书,将该车借走拒不归还,后李朝杰还给徐某10万元,徐某给了自己。2013年5月7日上午,在自己和徐某的追债下,李朝杰以协议形式出具了借款40万元,并将他义马市祥和小区3号楼3单元6楼西户的房产和吉祥阁茶社抵押给自己的手续。当日下午,因李朝杰没借到钱,说愿意将他的义马市祥和小区3号楼3单元6楼西户的房产以22万元的价格,卖给徐某抵债并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李朝杰将他的吉祥阁茶社抵帐18万元给了徐某;因自己的钱是徐某借给李朝杰的,自己和李朝杰就不认识,以后自己照徐某要剩余的20万元,所以后来的事不清楚。

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和李朝杰系父子关系。2006年李某某以10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义马市祥和小区3号楼3单元6楼西户的房产,该房产没有办理房产证,自己和开发商签订有购房合同,10万元购房款中有李朝杰部队转业费3万元左右,该房是自己给三个孩子购买的,没有说具体给谁,该房全家短暂居住后,一直有李朝杰实际居住,自己没有卖过该房产,也从没有委托他人卖过,现该房产手续已丢失。

5、证人张某某、杨某的证言及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借据、承诺书,证实2013年元月,由杨某担保李朝杰向张某某借款30万元,截止2013年12月本息合计363000元,李朝杰承诺从2014年元月开始,每月还款3万元,并用义马市祥和小区3号楼3单元6楼西户的房产作抵押,但实际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协议,在承诺书中,注明义马市祥和小区3号楼3单元6楼西户的房产在李朝杰的父亲李某某名下。2014年4月张某某得知李朝杰将该房卖给了徐某,遂报案的事实。

6、物证,被害人徐某提供的义马市祥和小区3号楼3单元6楼西户房屋的银色钥匙一把。

7、(1)书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朝杰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朝杰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16日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3)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朝杰因涉嫌诈骗,2014年6月20日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14年11月8日在其义马市祥和小区3号楼3单元6楼西户的住所被义马市公安局峡东分局民警抓获归案。(4)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救护大队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朝杰系本单位职工,自2008年7月至案发,没有上班及经济收入。(5)协议、房产买卖协议,证实2013年5月7日被告人李朝杰向何某某出具借款40万元,自愿将其房子和吉祥阁茶社抵押给何某某。2013年5月7日,李朝杰将位于义马市祥和小区3号楼3单元6楼西户的房产,以22万元的价格卖给徐某,在该协议第七条违约责任中,约定1、第三人对房屋主张权利并有确实证据的,李朝杰应承担由此给徐某造成的一切损失;2、李朝杰未按约定交付房屋及相关文件的,应每日按购房款的10%支付违约金;3、因李朝杰原因致使房屋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徐某有权要求李朝杰返还购房款并承担一切损失。(6)承诺书,证实2013年5月5日,被告人李朝杰及其女友宁某因宝马车在何某某处抵押借款,借车使用时,向何某某承诺2013年2月5日借车,2013年2月6日还车,如不能按时还车,原将其名下的茶社及义马市祥和小区3号楼3单元6楼西户的房产任由何某某处理。(7)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证实豫A5577J宝马小型汽车的所有人是郭阿涛。(8)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李朝杰的存取款情况。(9)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李朝杰的家属与被害人徐某、李某峰已达成退赔协议,被害人徐某、李某峰对李朝杰的行为表示谅解。

以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年龄证明、房产买卖协议、承诺书等证据,能够相互吻合,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以上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朝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被害人2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对被告人李朝杰的辩护人辩称“诈骗金额应扣除李朝杰作为房屋共有人所占的份额”的辩护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朝杰骗取他人财物22万元,数额巨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李朝杰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2、被告人李朝杰当庭认罪悔罪,其家属与被害人已达成退赔协议,被害人对李朝杰的行为表示谅解,量刑均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朝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秋敏

人民陪审员  仝冷梅

人民陪审员  李 仲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白玉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