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赵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喜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喜岗犯交通肇事罪成立。在审理期间被告人赵喜岗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喜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喜岗犯交通肇事罪成立。在审理期间被告人赵喜岗的家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甲、孙某某、雷某乙、雷某丙、雷某丁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对被告人赵喜岗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并对赵喜岗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予以缓刑处理,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经查,被告人赵喜岗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代理人认为逃逸不予赔偿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充分考虑被害人家属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喜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附带民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甲、孙某某、雷某乙、雷某丙、雷某丁各项损失人民币110000元。赔偿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戴文顺

审判员  翟国玺

审判员  后利珍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