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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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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杜XX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3.宋XX2015年2月14日P35-38证言:2015年2月13日上午10时许,我当时一人在自己副食店里做生意,后来看到杜开着他的老年代步车从我店的门口自南往北行驶,我也没有出去,过了几分钟我听到北边有人喊着碰着人了我才出

3.宋XX2015年2月14日P35-38证言:2015年2月13日上午10时许,我当时一人在自己副食店里做生意,后来看到杜开着他的老年代步车从我店的门口自南往北行驶,我也没有出去,过了几分钟我听到北边有人喊着碰着人了我才出来,我看到租我房子的老太太刘XX站在家门口喊,刘XX的丈夫在一旁的水泥路上躺着,我在现场没有看到什么车辆,过了一会我看到杜从他的地下舞场门出来并站到路上,这时刘XX追上杜,一直追到我店旁,杜跑进我店里坐在凳子问我要烟吸,还不给钱,后来我给他一包烟,他们两在我店门口吵起来了,刘XX说他撞着其丈夫了,杜也没有说什么,就坐在石阶上,后来交警的人来了。

4.邱XX2015年2月14日P39-42证言:2015年2月13日上午10时许,我接到我母亲刘XX打来的电话,赶到现场,当时在我家门口处围了一群人,120救护车也到了,我父亲邱XX在地上躺着,他神智也算清醒,另外一旁一名叫杜XX的中年男子在我家对面路边蹲着,我母亲就在一旁看着杜XX,当时杜XX大声说着:“我就是开着车故意撞你的,我就是要撞死你,我让你过年过不安生,我掏钱让你住院。”杜XX说话很是恶毒,当时在场的一名120医护人员还提醒我,为什么不用手机把这个情况给录下来,记录一下这个人的丑行,我当时手机没有这个功能,也没有录下杜XX说的话,随后我父亲就被120救护车拉走了。后来我在现场听到有围观群众说,当时我父亲在家门口路边站着,后来杜XX从南边坡上开车下来,直接转了个弯故意硬撞在我父亲身上,然后开车扬长而去,当然我这只是听说,事发时我不在现场。听别人说杜XX撞了我父亲后就直接把所开的橘黄色四轮代步车停放在了他的地下室。我估计还是因为前段时间,在南河步行街南头,杜XX将我小女儿的童车给砸了,还扬言我们给他搀不过的,当时我父亲在你们派出所和杜XX对骂了起来,后来通过你们派出所给调解了。还有一个情况,前天杜XX在步行街南头广场处私自开了一个洗车店,后来总是有人举报,城管部门来人他停止营业了,总是杜XX还是认为是我父亲背后搞的事,随后就想找机会报复。杜XX在步行街南头地下室开了一个舞场,他平时爱喝酒,和南河步行街南头附近的居民几乎都发生过摩擦,品质很差,口碑很不好。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杜XX2015年2月13日P8-12供述:上午11时许,交警队张XX等几名工作人员到了泌阳县南河步行街南头,找到我就把我通知到交警队了,说我开车撞着人了。2015年2月13日上午,我开车了,我是今天早上9时许驾驶一辆憨豆牌咖啡色四轮老年代步车出去办事,期间我去了一趟商务局,也没有见人上班,我就又驾驶着代步车回到了我在泌阳县南河步行街南头地下室开的舞场去了,我是从沿河路过来的,然后驾车往北调头直接开到了舞场去了,后来我又出来到门口宋进才小卖部买了一瓶10元的“白云边”白酒,我在小卖部坐着喝了有半斤白酒,后来有交警过去找我,说一个老头报警说车撞着他了。当时的确有一名老头在我经营的舞场门口躺着,我也不知道是什么情况,随后交警就把我带走了,当时我看到有120救护车也去了,我在现场也没有说什么。从外面驾车回来,我没有撞着人,我驾驶老年代步车从外面回来,先将舞场的卷闸门打开,随后就把代步车停放屋内了。这名老头也在附近居住,我也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之前我们的确有过过节,前段时间我把其小孙女的童车弄坏了,对方算是记住我了,并且扬言要整我治死我,我一直想着小气好忍,也没有想着去和对方发生摩擦报复对方的人。就没有这个事,我就没有撞着他。我也不知道他为什么躺在我的舞场门口,要讹我,估计是对方要报复我,不让我过安生年。我不记得了驾驶老年代步车通过步行街时,有没有撞到人我是将代步车停放在舞场后才出去买的酒喝的,喝了有5两白酒。

2.杜XX2014年2月25日P13-14供述:我没有开车故意撞邱XX,事发当天我的确从那里经过了,但是我没有撞人,我和邱XX之前有过矛盾,对方就是讹我的。

3.杜XX2015年3月11日P15-17供述:我没有开车撞邱XX,我的老年代步车前的痕迹是追尾造成的,不是撞邱XX造成的。

(五)鉴定意见

1.【法律文书卷】鉴定意见P14-19:(泌)公(刑)鉴(法)字(2015)250号:邱XX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2.杜XX2015年2月25日P18供述:我对鉴定没有异议。

(六)勘验、侦查实验笔录

1.勘验笔录P48-50;杜XX四轮老年代步车车前保险杠有明显被碰撞痕迹,出现内凹及小部分破裂。

2.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P49-51:

3.侦查实验笔录:2015年7月15日10时30分至2015年7月15日10时50分,在被告人之妻杨X的见证下,侦查人员对被告人驾驶的老年代步车进行刹车性能实验,分别以低速、中速、高速驾驶并驻停,均显示刹车性能良好,无故障出现。

(七)视听资料

P52本案发生前,2015年1月20日上午,杜XX与邱XX双方初次发生矛盾的现场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XX驾驶四轮老年代步车,故意将被害人邱XX撞伤,经法医鉴定,邱运长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辩称其没有故意伤害邱XX的意图,其驾驶代步车撞着邱XX仅是一次交通事故,其构不成故意伤害罪,经查,第一,被告人先是否认撞着邱XX的事实,后又承认驾驶四轮代步车撞着了邱XX,其避重就轻的心态明显;第二,被害人陈述及证人王XX、王XX、邱XX等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在事发现场就表达出了故意撞伤被害人的主观心理,第三,被告人在撞着被害人之前没有喝酒,神志清醒,判断能力正常,其驾驶的代步车制动性能良好,所行驶的道路路况通畅,其脱离正常行驶路线驾驶车辆撞击站在自家门前的被害人,情形异常,不符合常理;第四,事发前,因被告人砸坏被害人外孙女童车,双方发生过激烈争吵,产生矛盾,被告人有报复被害人的作案动机。最后,在被害人伤情鉴定结果出来前,公安机关即以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为由对其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被告人对此并未提出任何异议。综上,被告人有报复伤害被害人的动机和主观故意,客观上有驾驶车辆撞击被害人的行为,且被害人的损伤已构成轻伤,其轻伤后果与被告人故意驾驶车辆撞击被害人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人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同时,被告人将被害人致伤,造成被害人遭受相应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应依法予以赔偿。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止)。

二、被告人杜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XX经济损失二千七百四十二元三角八分,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薛九建

审判员  赵 娜

审判员  李国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