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5、证人侯某锋2015年4月13日(P42-45)证言:我问我爹是不是和王某某打架了,他说没有打,我问他和王某某发生争执过没有,我爹说争执过,他俩相互撕扯了。我去问王某芝的女婿禹某恩,他问了王某芝后给我说王某芝没

5、证人侯某锋2015年4月13日(P42-45)证言:我问我爹是不是和王某某打架了,他说没有打,我问他和王某某发生争执过没有,我爹说争执过,他俩相互撕扯了。我去问王某芝的女婿禹某恩,他问了王某芝后给我说王某芝没有看见打架,但是在笔录上摁指印了。我今天打电话让禹某恩带着王某芝一块到公安局让你们重新取证。今天禹某恩开车带着王某芝,我在车上问王某芝是咋回事,王某芝说她不识字,也没有给她念笔录,就让她摁指印了。

6、证人禹某恩2015年4月13日(P46-49)证言:侯某锋让我问我岳母王某某和侯某某打架的事情她作证了没有,我岳母开始没敢给我说实话,说她没作证。后来我老婆说我岳母作证了。我就给侯某锋说我岳母作证了。我回去问我岳母,我岳母说她听见打架了,就从家里出来,出来后看见侯某某和王某某在那里对着撕拽,对着推了几下子。我问了我岳母这个情况后就给侯某锋说了我岳母给我说的情况。这次我们在公安局北边的一个医院见着侯某锋,侯某锋到我车上问我岳母咋做的证,我岳母给他说当时看见的啥就给公安局说的啥,我当时在车上坐着,然后我们就到公安局了。我认为我岳母是实在人,说的都是实话。

禹某恩2015年4月21日(P51-54)证言:他两家因为风道经常闹。有一次调解他们纠纷时,侯某某同我面厮打了几下王某某,也没啥伤害。开始问我岳母,她没给我说实话,后来他们问他时她说她作证了,看到啥情况就说的啥情况,并作了笔录。

7、证人史某宇2015年4月21日(P54-56)证言:平时他们两家就经常闹,我和禹某恩也调解过。这次他们二人打架,我不知道。

8、证人梁某某2015年4月13日(P58-59)证言:我娘家村子里的侯某某和王某某打架了,我妈作证了,我今天带着她来公安局重新说说。今天上午我们过来的,见到侯某锋,侯某锋到我们车上问我妈当时是咋给公安局作证的,我妈说他当时就是实话实说,然后我们就到公安局了。

9、被告人侯某某2015年3月30日(P12-15)供述与辩解:2013年几月份忘了,王某某到处说我往我们几家共用的水井里下毒了,弄的几个人来找我,我气不过就打了他两耳光,后来调解了。王某某这一段总骂我偷他柴火。那天王某某跑到我门口骂:"靠恁娘,偷我柴火!"当时我也在门口站着,我听到他骂我,我说:"你去你门口骂去,别在我门口骂!"我就扭身回屋了,我还继续在门口骂,我就在屋里剥花生,没有理他。他骂了一会外边没有声音了,随后这个事也就不了了之了。王某某受的伤我也不知道怎么造成的,当时也没有别人在场。这一段庄子上有人给我说,王某某告我打他了。具体庄上谁说的我记不住了。

侯某某2015年3月31日(P16-18)供述与辩解:以前给你们说过了,王某某站我门口骂人,我说:你上你门口骂去,他不听我的,我就用手推着他的背部往西走,我一直把他推到他家门口,我就转身回家了。在此后我就没有见过王某某。当时我们村的王某芝在场,她应该看到了全部经过。我们最后这次发生冲突的时间是正月二十五或者二十六,具体哪天记不清了。

侯某某2015年4月2日(P19-20)供述与辩解:我对王某某的伤情认定没有异议。他伤怎么造成的,我不知道。

侯某某2015年4月14日(P21-26)供述与辩解:最后一次发生冲突是王某某用树枝将风道拦着了,我给他扔了,他说我偷他柴火了,骂我,我用手推他,把他推到他大门口,我就回家了。就一个女的王某芝从那走,她应该看到我打没打他,其他没有任何人,只有王某芝能证明那天情况。

侯某某2015年5月4日P27-28供述:同上。

10、被告人候存臣的户籍证明(P1)。

11、被害人王某某对被告人侯某某的控诉状(P4-5)。

12、被害人的泌阳县中医院影像诊断报告及手术记录(P60-64),证明被害人王某某的受伤及治疗情况。

13、泌阳县公安局贾楼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P69)。

14、被告人侯某某的到案经过证明(P68),被告人侯某某抓获到案。

15、鉴定意见:(泌)公(刑)鉴(法)字(2015)526号:王某某的损伤重伤二级(P65-66)。

16、告知鉴定结论笔录(P67)

辩护人在庭审前申请证人王某芝出庭作证,王某芝当庭证言:侯某某他老婆去问我,我说我不知道,你回家问你臣去吧。我说我跑住玩了我不知道,我要回家做饭。我说你们打的扑通扑通的。我听见救人啊救人啊。我害怕的关住门了。

另审理查明,2014年度河南省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中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28472元∕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在2015年3月20日下午被侯某某打伤,住院治疗44天,花去医疗费9871.35元,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护理费6864元(28472元∕年÷365天×44天×2人=68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80元(20元∕天×44天=880元),营养费660元(15元∕天×44天=660元)。上述费用总计款18275.35元。

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医药费票据1张,计款9871.35元

2、泌阳县中医院出院证,记载王某某于2015年3月21日入院治疗至2015年5月3日出院,住院44天。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与邻居王某某因两家宅基地风道问题发生纠纷,双方争吵并厮打,在撕扯过程中被告人侯某某用脚跺王某某的胸部,致使王某某胸部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胸部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但其请求超过法定标准的部分,不予支持。因护理人员3人的证明没有医院印章,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但被害人重伤住院治疗确需人员护理,酌定护理人员2人。交通费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对被告人侯某某辩称的其没有打被害人,也没有与被害人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其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推被害人的时间是正月二十五日的意见。经查,证人王某芝、禹某恩、史某宇均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因宅基地风道问题经常闹;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芝、禹某恩、梁文凤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侯某某殴打王某某的事实;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及其住院病历、证人胡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王某某受伤的时间是2015年3月20日,因此被告人侯某某的辩称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辩称本案案发时间不清的意见,与侯某某的辩称意见一致,因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辩称打架经过不清的意见,被害人陈述与证人王某芝的证言在被告人打被害人头、面部时部分不一致,但被告人用脚跺被害人胸部情况一致,能够证明被告人用脚将被害人胸部跺伤的事实。证人王某芝出庭作证时虽否认看见打架过程,陈述在被告人的老婆询问时让问被告人,其只听见喊声及打架的声音就关上门了,但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均认可王某芝在场,且王某芝当庭陈述的内容仍能证明侯某某打王某某的事实,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害人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不客观真实的意见,因辩护人并未向本院申请对被害人的伤情重新鉴定,其提出的3月25日突然出现液态胸违背病理常识的意见也未提供证据支持,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原因、情节及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29日止。)

二、被告人侯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八千二百七十五元三角五分。

上述判决第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国令

审 判 员  赵 娜

人民陪审员  宋 燕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玉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