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与之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17年2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 辉 审判员 张 恒 审判员 熊承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