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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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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其峰、王国锁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李其峰上诉称:是廖小梅主动找到其,让帮忙介绍女子到台湾的,每介绍一个人,提成1000元,剩余的钱都汇给廖小梅或由台湾籍男子直接带走。况且台湾籍男子有合法的身份证、护照等手续,并经民政机关和公正机构办理了

李其峰上诉称:是廖小梅主动找到其,让帮忙介绍女子到台湾的,每介绍一个人,提成1000元,剩余的钱都汇给廖小梅或由台湾籍男子直接带走。况且台湾籍男子有合法的身份证、护照等手续,并经民政机关和公正机构办理了相关手续,前期介绍的几个女子也顺利入台了,没有出现任何问题,所以也就信任了廖小梅。综上,其本人也是受害者,构不成诈骗罪。

王国锁上诉称:只负责招待台湾籍男子,没有参与婚介过程,没有诈骗的故意,构不成诈骗罪。

出庭检察员意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关证据经庭审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关于李其峰提出的“受廖小梅的欺骗,没有诈骗的故意,构不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经查,虽然李其峰介绍台湾籍男子与被害人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但被害人主要是基于李其峰承诺让被害人到台湾生活而缴纳的钱款,从2004年11月份,李其峰介绍张玉珍与一台湾籍男子登记结婚后,该台湾籍男子随即失去联系,到2006年7月份,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一直不断发生上述情况,但李其峰仍继续采取同样手段收取被害人的钱款,足以反映出其主观上具有诈骗他人钱财的故意,此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王国锁提出的“没有参与婚介过程,构不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经查,证人张建华、被害人高小燕、王士荣、卢长梅等人均证实王国锁协助被告人李其峰实施诈骗犯罪的事实,此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其峰、王国锁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新华

审 判 员  王建峰

代理审判员  赵全贵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禹建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