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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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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其叫毕某某,外号“毕老三”。其平时一个月吸食毒品四、五次左右。其有个朋友叫“浩娃”,他住在振兴宾馆202房间里,其最近好去找他吸食毒品。其都是在他那里顺的,也就是白吸食他的毒品。如果“浩娃”不让其吸食,

其叫毕某某,外号“毕老三”。其平时一个月吸食毒品四、五次左右。其有个朋友叫“浩娃”,他住在振兴宾馆202房间里,其最近好去找他吸食毒品。其都是在他那里顺的,也就是白吸食他的毒品。如果“浩娃”不让其吸食,其就吵他,在他的房间里烦他,一般他都会拿出来点和其一起吸食。

最近其和“浩娃”经常在一起吸食毒品,有八、九次。“浩娃”最近在大浪淘沙宾馆后面的振兴宾馆202房间里住着,其知道他在那里至少住两个月了。时间长了其记不清具体是哪一天在他房间里吸食的,但其至少在他的房间里吸食有七、八次。一般是其去找“浩娃”,有几次都是“浩娃”一个人在房间里,有两、三次“浩娃”的媳妇也在。这两个月在他房间里吸食毒品有七、八次,具体情节其想不起来。

其没有从“浩娃”那里购买过毒品,都是其去找他,二人在房间里吸食。他吸食毒品比较频繁,基本每天都吸食。其每次去找他房间里都有烟雾,并且其每次去找他吸食他都有毒品。其不知道“浩娃”的毒品是从哪里来的,也不知道“浩娃”是干什么的,其见他整天没事干,整天在房间里。

(3)李某证言:

其是从2013年9月份在广东省东莞开始吸食毒品的,但是其平时很少吸食。其就吸食过冰毒,没有吸食过其他毒品。大概一个月前,其和小冉一起在“豪娃”包的振兴宾馆202房间吸食过冰毒。

其不知道“豪娃”的大名叫啥,也不知道他是哪里人、干啥的。他今年大概有二十四、五岁,身材较瘦。他长期和媳妇在振兴宾馆202房间包房,其是通过小冉去他的202房间吸食过一次冰毒,其对他的其他情况不了解。大概是一个月前的一天夜里,小冉领其到大浪淘沙后面的振兴宾馆202房间,当时“豪娃”他媳妇躺在床上玩手机,其和小冉进到房间里后就和“豪娃”说了会儿话。过了一会儿,小冉对“豪娃”说:“豪哥,急里很,有东西没有”,意思就是说自己吸食冰毒的瘾上来了,想吸食冰毒,他就是想问豪娃要冰毒吸食。后来“豪娃”就从电脑桌下面把吸食冰毒用的工具和冰毒拿出来,然后其就和小冉在他房间里开始吸食冰毒,二人大概吸食有四、五分钟时间,将“豪娃”提供的冰毒吸食完了,然后就离开202房间了。其和小冉在202房间吸食冰毒时,当时房间里就其、小冉、豪娃和他媳妇四个人。当时豪娃把冰毒拿出来后,就其和小冉吸食了,豪娃和他媳妇当时没有吸食。当时豪娃的媳妇就躺在床上,她可看见其和小冉吸食冰毒了。其和小冉没有给豪娃钱。其不知道豪娃为啥要给其和小冉免费提供冰毒吸食。因为当时是小冉叫其去的,其见他吸过后没有给钱,所以其就跟着他一起走了。其就在豪娃开的房间里吸食过这一次。其见到“豪娃”的照片能认出他。小冉叫冉某某,是淅川人,其见到小冉的照片能认出他。

(4)全灵华证言:

宾馆202房间住的旅客是一对年轻的夫妻俩,在2014年12月9日入住的,当时登记的是符某某的名字,是他们两口子在这里住,房费是一天一结,每天70元。其给公安机关提供了一份他们登记时的旅客住宿登记卡。他们在这里住时,其看到经常有年轻娃们去他们房间,有时候是白天,有时候是晚上,好像是找那个男的。其不知道这些年轻人到202房间里找那个男的干什么。

202房间门上的洞是前几天,有一个多星期了,就是202房间的男人被抓住的前几天,有个男人过来找202房间里的人,在门口使劲敲,但没人给他开门,那个男人就一直在那里敲。然后其就去二楼,看见有个男人站在门口,手里还拿了一跟棍子,那个男的用手中的棍子往门上砸。当时宾馆里还住有其他人,其说他:“你要能进去就进去,进不去就出去,别在这里影响别人。”其说了那个男的几句就走了,第二天看见202房间的门被那个男人敲了个坑。闹事人是个光头,带个帽子,175cm左右的身高,比较瘦。其能认出砸门的人。

其不知道202房间里的男客人平时是干什么的,他平时都在房间里呆着,有时晚上好出去买东西。平时感觉他也没有什么工作,但每天都有年轻人去找他。他平时都把房间门关的紧紧的。但是其有几次打扫他的房间,发现他房间的垃圾篓里扔有一些矿泉水瓶,矿泉水瓶上烫有两个洞,有的瓶子上面还插有塑料吸管。还有一次其给他的房间洗床单时,发现床单也被烧了个洞。202房间的男客人其能认出来。

(5)陶某证言:

全灵华是其妻子,其家在淅川县城关镇解放街上开了一家小宾馆,名字叫振兴宾馆。其记得2014年下半年,一个叫章某某的西峡人和他妻子一起到振兴宾馆入住,住到2015年1月份时,章某某被淅川县公安局的人抓走了。具体时间其想不起来了,其记得他们大概是2014年11月份就过来住了,直到公安机关把章某某抓走,他们一共在振兴宾馆大约住了两个月。其记得章某某刚开始来的时候住在208房间,住了大概有一个多月,后章某某觉得208房间不带卫生间,就又换住到202房间。在202房间住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章某某就被公安机关抓走了。章某某来振兴宾馆住的时候登记了,其记得是用他媳妇的身份证登记的。但是记在去年的那个登记本上,现在找不到了。2015年1月份时,具体时间其想不起来了,章某某被淅川县公安局抓走了,其后来就没有见他回来过。他媳妇当时和他一起被带走了,但过了一天又回来了,又在202房间住了一个多月才走。

3、其他证据:(1)辨认笔录,证明相关辨认情况;(2)旅客住宿登记卡复印件,证明2014年12月19日,符某某登记入住振兴宾馆202房间;(3)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章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章某某出生于1990年11月6日,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5)情况说明,证明章某某案中涉及的程某、冉某某目前无法找到,涉及的肖总和胡明明无法确定二人身份,仍在继续查找。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章某某当庭供述其只容留毕某某、李某吸食毒品一次,但证人符某某的证言证实李某跟着毕某某一起到章某某的房间里吸食毒品有两次、毕某某在章某某的房间里吸食毒品有四次,同时毕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章某某的房间里吸食毒品有七、八次,有两、三次章某某的媳妇也在房间,综上,可以认定被告人章某某多次容留毕某某、李某吸食毒品的事实,故其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某某容留程某、冉某某等人吸食毒品的事实,仅有证人符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章某某又予以否认,现有证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认定。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保障他人的身心健康,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杨建民

审  判  员 杨龙飞

人民 陪 审员 史国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兼) 黄俊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