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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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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某某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於某某在担任桃溪镇司法所所长期间,因疏于对监管对象褚某某的管理,致使褚某某在监管期间再次犯罪,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於某某认罪态度

本院认为,被告人於某某在担任桃溪镇司法所所长期间,因疏于对监管对象褚某某的管理,致使褚某某在监管期间再次犯罪,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於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内乡县司法局关于对於某某工作的评定意见认为,於某某在具体工作中实施了管教,只是工作不规范,导致后果发生,被告人於某某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基于基层司法所工作繁杂,人员缺乏,也是对社区矫正人员疏于严管的客观因素,依法可对被告人於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於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且脱管人员褚某某已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本院为依法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於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江海洋

审判员  朱国旺

审判员  杨志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