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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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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1、2014年6月16日,李某与其妻子刘青瑞及朋友白琳、徐静波、贺天奇、李华斌、李梦思、罗根8人到奕乐商务有限公司商谈购车业务,被告人黄某向李某等8人介绍其可以办理3至5万元的银行信用卡,只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

1、2014年6月16日,李某与其妻子刘青瑞及朋友白琳、徐静波、贺天奇、李华斌、李梦思、罗根8人到奕乐商务有限公司商谈购车业务,被告人黄某向李某等8人介绍其可以办理3至5万元的银行信用卡,只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征信报告、结婚证或者单身证明,并交纳1000元或580元不等的保证金即可。以此骗取李某等8人现金共计6740元。

2、2014年6月1日、6月2日,被告人黄某谎称能够给奕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办理公务卡,信用额度为3至5万元,只需对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征信报告、结婚证或者单身证明,并交纳保证金,一个月内即可办出。以此骗取左某某及其员工姚晨霞现金500元、1000元。

3、2014年7月份,赵兴坡在其朋友刘振的带领下,在南阳市电力花园小区内见到被告人黄某请求帮忙办理银行信用卡,黄某谎称其能够办理10万元至20万元的信用卡,,信用卡办出来后要收取信用额度30%的费用,以此骗取赵兴坡现金1000元。

4、2014年6月份,暴改新通过朋友找到被告人黄某,黄某谎称可以为其办理出建设银行30万元贷款,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一寸照片等手续,一个月即可办出。先后骗取暴改新现金4000元。

5、2014年6月份,方光东通过朋友找到被告人黄某要求办理银行信用卡,黄某谎称其十五天即可办出光大银行5万至10万元额度的信用卡。以此骗取方光东现金1400元。

6、2014年7月份,王世高通过报纸广告找到被告人黄某要求代办银行信用卡,黄某谎称只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一个月即可办出广发银行额度为1万到2万元的信用卡,以此骗取王世高现金500元。

7、2014年6月份,王林涛在网上看到被告人黄某所留的信用卡办理电话,便与黄某联系。黄某谎称只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征信报告等手续可以为王林涛办理光大银行10万元额度的信用卡,一个月即可办出。以此骗取王林涛现金1700元。

8、2014年5月份,林朋通过朋友王会龙得知被告人黄某可以办理信用卡,便与黄某联系。黄某谎称只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手续可以办理建设银行5万元额度信用卡,两周即可办出,以此骗取林朋汇款2400元。

9、2014年5月份,刘献州通过朋友王会龙得知被告人黄某可以办理贷款,便与黄某联系。黄某谎称只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手续,可以办理北京建设银行30万元贷款,三十天即可办出。以此骗取刘献州现金3740元。

10、2014年5月份,在奕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谎称只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照片等手续可以为王文叶办理额度为40万至60万元的贷款。以此骗取王文叶现金9600元。

11、2014年5月份,刘书宪通过朋友得知被告人黄某能够办理贷款,便与黄某联系。黄某谎称只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等手续,能够为其办理30万元额度的银行信用卡。以此骗取刘书宪现金5000元。案发前,退还赃款2000元。

12、2014年8月初,马跃军通过朋友李新奎得知被告人黄某能够办理贷款,便与黄某联系。黄某谎称只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手续,两周内可以办理出30万元贷款。以此骗取马跃军现金1000元。

13、2014年8月初,岳振华通过朋友李新奎得知黄某能够办理贷款,便与黄某联系。被告人黄某谎称只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手续,两周内可以办理出30万元贷款。以此骗取岳振华现金1000元。

14、2014年5月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以能够办理银行信用卡为名先后骗取连海龙现金1000元,田二奇现金580元,庞彦现金580元,刘营营500元,张仁3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被告人黄某供述;被害人左某某、闫某某、李某等人陈述;人口基本信息表、收款收据、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关于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的辩解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5起犯罪事实及第14起中涉及张仁、赵凡、乔全忠、姬相侠部分犯罪事实仅有扣押的收据证实,被告人黄某又予以否认,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依法不予认定,黄某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8月31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000元,退赔刘青瑞人民币1000元、白琳人民币1000元、徐静波人民币1000元、贺天奇人民币1000元、李华斌人民币580元、李梦思人民币580元、罗根人民币580元、左某某人民币500元、姚晨霞人民币1000元、赵兴坡人民币1000元、暴改新人民币4000元、方广东人民币1400元、王世高人民币500元、王林涛人民币1700元、王会龙人民币2400元、刘献州人民币3740元、王文叶人民币9600元、刘书宪人民币3000元、马跃军人民币1000元、岳振华人民币1000元、田二奇人民币580元、庞彦人民币580元、刘营营人民币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秦 珂

审判员 谢文军

审判员 杨建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