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自2001年至今任鹤壁市四达服务中心的经理。因崔金梁是我的主管领导,为了方便工作,所以2008年中秋节至2013年春节,共计10次送给崔金梁现金20000元。第一次是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来到崔金梁的办公室,递给他一个装有2000元现金的红包,然后就走了。第二次,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崔金梁的办公室,递给他一个装有2000元现金的红包,说了几句客气话就走了。以后分别是2009年中秋节前、2010年春节前、2010中秋节前、2011年春节前、2011年中秋节前、2012年春节前、2012中秋节前、2013年春节前,每次我都主动到崔金梁办公室送给他一个包有2000元现金的红包,并说几句客气话就离开了。这10次送钱,我都与支书何天翔、副经理麻合芝商量好,并以给我多加奖金的形式,将奖金拿来送给崔金梁的。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2009年7月至2014年4月在鹤壁市四达服务中心任副经理(2009年8月份至2013年11月份承包经营鹤壁市四英机械厂)。崔金梁是鹤壁中泰矿业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2008年8月同时兼任鹤壁市升达公司经理,我所承包的四英机械厂就归他管理。2010年春节前至2012年春节前,每逢春节共计3次送给崔金梁6000元现金,他都收下了。第一次是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备好一个装有2000元现金的信封来到崔金梁的办公室,说过春节了,这是我的一点心意请他收下。他也没说什么就收下了。然后我就离开了。第二次是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同样备好一个装有2000元现金的信封来到他办公室,并对他说这一年厂子的效益好,这点意思算是年终奖吧。他收下后我就离开了。第三次是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崔金梁打电话让我汇报工作。正好我也想去看望他一下,我就备好一个装有2000元现金的信封来到他办公室,并说这点心意算是年终奖,请他收下。他收下后我就离开了。崔金梁在工作中经常帮助我所承包的四英机械厂解决产品销售问题,并在鹤煤集团和中泰矿业对四英机械厂欠款的情况下,多次找领导协调,在他的帮助下保证了四英机械厂工人工资的发放。
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中泰矿业办(2014)75号文件、中泰公司发(2009)25号(中泰公司办(2009)71)文件,证明崔金梁收受徐某、孙某某现金的合法性;2.2008年4月14日区队职工王海涛的调动申请书、2007年12月20日区队职工原会军的调动申请书,用于证明崔金梁于2008年中秋节时间段不管理徐某的四达服务中心,故2008年中秋节没有收受徐某的2000元现金;3.党费收据,用于证明崔金梁一贯表现良好。
关于被告人崔金梁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当庭提交的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首先,对辩护人提交的证据1、2、3,因与本案无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崔金梁收受徐某的20000元现金,收受的数额、无证据证明崔金梁给予回赠等方面不具备人情往来互惠平衡的特征,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第三,崔金梁利用工作职务的便利为四英机械厂解决问题提供帮助,属正当的职务行为,但其收受四英机械厂承包人孙某某的6000元现金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属犯罪行为,故关于6000元是年终奖属合法收入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第四,崔金梁主动交代收受了四英机械厂孙某某的6000元现金的犯罪事实、主动退赃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金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崔金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全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意见,可以适用缓刑。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金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所扣赃款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谷 堃
代理审判员 崔艳丽
人民陪审员 李小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申丽春
附:本案引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