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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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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张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2015)渑刑初字第118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因涉嫌招摇撞骗于2014年8月2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建设、高兴国,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

(2015)渑刑初字第118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因涉嫌招摇撞骗于2014年8月2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建设、高兴国,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因涉嫌招摇撞骗于2014年8月2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4)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韶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建设、高兴国、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因被告人赵某某脱逃,本院于2015年7月9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8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本院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和张某某预谋后,由赵某某冒充渑池县法院工作人员,以给因涉嫌刑事犯罪逮捕在押的马永涛减轻刑事处罚为由,先后骗取马永涛母亲某甲、妻子陈某某现金37500元,俩人将赃款分肥。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退还赃款37000元。

指控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冒充法院工作人员,伙同被告人张某某骗取被害人现金37500元,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系从犯,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主动退赃,系初犯,且系直肠癌患者,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预谋后,由被告人赵某某冒充渑池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以给涉嫌盗窃罪的被告人马永涛(已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减轻刑事责任为由,骗取马永涛亲属3000元,张某某在赵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骗取马永涛亲属500元,后张某某交给赵某某3000元。同年8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骗取马永涛亲属25000元,张某某将25000元交给赵某某。同年8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赵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骗取马永涛亲属3000元并购买一辆摩托车自用。同年11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张某某知情的情况下,骗取马永涛亲属6000元。案发后,2014年8月27日,被告人赵某某到渑池县公安局投案,赵某某亲属退赔被害人37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甲、陈某某的陈述,证人罗某某的证言,渑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破案报告、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退款条、领条,赵某某给陈某某出具的6000元收条一张,赵某某亲笔书写的“事情经过”以及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张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骗取他人现金,其中赵某某、张某某共同骗取被害人现金34000元,张某某另骗取被害人现金35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互相配合,共同实施招摇撞骗犯罪骗取受害人现金,不易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案发后其亲属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7000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辩护人认为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主动退赃,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

被告人张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赵 峰

审判员 吕丹丹

审判员 刘韶兴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