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焦作市立信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单两份,证实肇事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灯光系、转向系和制动系均合格;被撞的大阳牌三轮电动车灯光系未碰撞损坏部分、转向系未碰撞损坏部分和制动系未碰撞损坏部分均合格。 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证实在2014年11月7日凌晨4点45分许,中站区丰收路与怡光路交叉口西侧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现场有一名死者,肇事车辆碎片及死者驾驶的电动三轮车。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备关联性,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帆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帆在其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比照自首,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帆系初犯偶犯,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帆经社区调查评估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帆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杨晓东 人民陪审员 许继合 人民陪审员 买 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