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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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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给予被告人 刑事 处罚。被告人侯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给予被告人刑事处罚。被告人侯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屈玉飞

审 判 员  齐文霞

人民陪审员  韩景婷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