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朱某某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074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