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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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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社锋、陈延锋破坏电力设备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证实:①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2014年4月3日在鲁山县下汤镇过风崖隧道被盗电缆现场地面提取的烟蒂2枚进行鉴定,所得基因图谱2枚与陈延锋血样DNA一致,1枚基因图谱与许社峰DNA一致。②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

证实:①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2014年4月3日在鲁山县下汤镇过风崖隧道被盗电缆现场地面提取的烟蒂2枚进行鉴定,所得基因图谱2枚与陈延锋血样DNA一致,1枚基因图谱与许社峰DNA一致。②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2014年5月27日在洛栾高速公路嵩县至旧县段五道庙隧道被盗电缆现场遗留电笔进行鉴定,支持所检电笔上人生物成分是陈延锋所留。

9、辨认笔录、照片:

证实:①陈延锋于2014年12月9日对2014年5月12日刘坪高速隧道电缆被盗现场辨认;②陈延锋于2014年7月29日对2014年4月3日下汤镇过风崖隧道盗窃现场辨认;③2014年10月23日,陈延锋对收购其盗割的电缆的女子进行辨认。

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物品提取登记表、现场图、照片:

证实:①鲁山县公安局对2014年4月3日下汤镇过风崖隧道盗割电缆现场方位及在现场发现并提取烟头5枚。②嵩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对2014年5月12日刘坪一号隧道现场勘验。③嵩县公安局对2014年5月27日盗割电缆现场的勘验情况。

11、扣押物品清单:

证实:扣押作案工具撬杠一个、手电灯2把、美工刀及刀片一把、两条裤子、一件上衣、虎头钳一把及物证。

12、抓获证明、羁押证明:

证实:①许社峰2014年8月13日被鸦岭派出所抓获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2014年8月15日被嵩县公安局提出押回刑事拘留;②陈延锋2014年6月19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第七大队抓获,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4年7月28日,鲁山县公安局在嵩县看守所门口将陈延锋抓获。

13、户籍及前科证明:

证实:许社锋生于1978年10月9日,陈延锋生于1981年7月24日,二被告人均没有犯罪前科。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社锋、陈延锋盗割高速公路正在使用的电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许社锋、陈延锋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许社锋辩称其仅参与一起犯罪事实和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许社锋参与第一起和第二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充足,本院不予采信。案发后,陈延锋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社锋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延锋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作案工具剪线钳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程长亮

审判员  冯红干

审判员  行长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