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赵科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9、赵科军、车某某调解申请、赵科军悔过书、双方和解协议书、车某某出具谅解书、领条,证明2014年6月4日,赵科军与车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赵科军一次性赔偿车某某7万元,车某某于当日收到7万元赔偿款,并对赵科军表示

9、赵科军、车某某调解申请、赵科军悔过书、双方和解协议书、车某某出具谅解书、领条,证明2014年6月4日,赵科军与车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赵科军一次性赔偿车某某7万元,车某某于当日收到7万元赔偿款,并对赵科军表示了谅解。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科军与被害人车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赵科军故意伤害车某某身体,致轻伤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赵科军属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赵科军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科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赵科军刑期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康刘伟

审判员  常君谦

审判员  王惠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付梦艳

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