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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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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言章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2、被害人刘某某等人提供的汇款凭条、收条证实,杨言章收到刘某某等人的养老保险费共计233.41万元。刘某某等人还证实,缴纳了养老保险金后,养老保险手续一直无法办理,但其中多种经营公司自行办理银行卡后以发工资

2、被害人刘某某等人提供的汇款凭条、收条证实,杨言章收到刘某某等人的养老保险费共计233.41万元。刘某某等人还证实,缴纳了养老保险金后,养老保险手续一直无法办理,但其中多种经营公司自行办理银行卡后以发工资形式支付给40名被害人33.2949万元。

3、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材料证实,杨言章收取的款项交至该局48.1857万元,但由于材料不全,无法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公安机关调取的养老保险文件证实,杨言章提供的名单不符合办理劳动保险手续的条件。

4、另有被告人杨言章及证人李某提供的收支明细账及银行卡交易明细、追赃、查封、冻结财产等证据在案证实。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杨言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单位永城市凯建粮油直属库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100万元。依法追缴的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上诉单位诉讼代表人薛利上诉称:本案属民事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求对凯建粮油库宣告无罪。

上诉人杨言章及其辩护人辩护称,一审认定的合同诈骗犯罪事实属于民事行为;上诉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请求对上诉人杨言章及永城市凯建粮油直属库宣告无罪。。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

上诉单位诉讼代表人薛利、上诉人杨言章及其辩护人关于“本案属于民事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杨言章以凯建粮油库及其变更前的多种经营公司的名义,在没有房源或仅有微量房源的情况下,采取虚构房源与他人签订购房合同、隐瞒土地权属真相与他人签订购地合同和使用虚假土地证书与他人签订联合开发协议等手段,收取他人的购房款、购地款和开发保证金等款项,数额特别巨大,且对收取的款项随意支配,用于公司其他事项或个人消费,造成大部分赃款无法追回,杨言章及其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关于上诉人杨言章及其辩护人关于“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杨言章在明知被害人不符合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况下,隐瞒真相,以办理退休手续为诱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大部分赃款无法追回,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言章以多种经营公司的名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多种经营公司及杨言章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上诉人杨言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为他人办理退休手续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单位、上诉人杨言章的上诉理由及杨言章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亚旻

审 判 员  陈 伟

代理审判员  樊 涛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肖雪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