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国庆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关于李国庆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的理由,经查,上诉人李国庆采用一房多卖、预售虚假楼房等方法和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并将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非法集资的本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吸收资

关于李国庆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的理由,经查,上诉人李国庆采用一房多卖、预售虚假楼房等方法和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并将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非法集资的本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吸收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上诉人李国庆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集资群众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原审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李国庆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国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上诉人李国庆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与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国庆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尚学文

代理审判员  冯 童

代理审判员  马 杰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盛云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