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运输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闵青龙、孔盼平运输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555.6克,根据二被告人涉毒品数量、未流向社会、犯罪地位、认罪态度和前科情况等情节,依法均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适用刑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闵青龙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孔盼平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扣押在案的毒品555.6克,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和平 审 判 员 钱基伟 代理审判员 张海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