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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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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青龙、孔盼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运输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闵青龙、孔盼平运输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555.6克,根据二被告人涉毒品数量、未流向社会、犯罪地位、

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运输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闵青龙、孔盼平运输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555.6克,根据二被告人涉毒品数量、未流向社会、犯罪地位、认罪态度和前科情况等情节,依法均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适用刑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闵青龙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孔盼平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扣押在案的毒品555.6克,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和平

审 判 员  钱基伟

代理审判员  张海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