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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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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专来、常运华等贪污罪,常佰锁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关于上诉人常佰锁、常长林及其辩护人提出涉案财物属于意中公司,认定常佰锁、常长林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常专来、常长林等人的供述,证人吴某、张某、侯某让、刘某、马某、姚某、常某�

关于上诉人常佰锁、常长林及其辩护人提出涉案财物属于意中公司,认定常佰锁、常长林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常专来、常长林等人的供述,证人吴某、张某、侯某让、刘某、马某、姚某、常某丁、常某戊、常某己等人的证言,换届选举结果单、河南农业大学龙子湖校区陈三桥村工程施工合同、委托证明、河南意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农大进场机械费、清理砖渣表等证据证实常专来等四人受村委安排,利用负责河南农业大学新校区清理附属物拆迁及垃圾外运工作的职务便利,伪造农大进场机械费清单,以虚报的方式将村集体财产32.8万元私分并据为己有的事实,本案中意中公司已扣除相关税金和管理费,农大支付的相关款项应归陈三桥村集体所有。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常运华、常专来分别作为陈三桥村村主任和村会计,在协助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街道办事处发放郑州市污水处理厂占地附属物补偿款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侵吞公共财物88.386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上诉人常专来、常佰锁、常长林等人根据村委安排,在负责河南农业大学新校区清理附属物拆迁及垃圾外运工作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他人名义,虚报冒领村集体财物32.8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数额巨大。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常专来、常运华、常佰锁、常长林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传芳

审 判 员  徐卫岭

代理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理炳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