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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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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淮滨县公安局王家岗派出所户籍民警时,不正确履行职责,碍于人情关系,违反相关规定,未认真审查相关材料,就为七名不符合申请条件人员擅自打印户口簿,并违规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淮滨县公安局王家岗派出所户籍民警时,不正确履行职责,碍于人情关系,违反相关规定,未认真审查相关材料,就为七名不符合申请条件人员擅自打印户口簿,并违规为前来买户口的人办理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导致李某某与耿某某倒卖户口的犯罪行为得逞,且被诸多媒体负面报道,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形象,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应为玩忽职守罪,而不是滥用职权罪,其主观方面为过失,无故意特征的辩解与本案事实不符。经审理查明,滥用职权是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行使权力,不该用而用,该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职权而滥用职权的行为;玩忽职守则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是履行职责,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因此,完全的擅离职守不会理解为滥用职权,只有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滥用职权才会与玩忽职守发生竞合,不易区分。关键还是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即滥用职权者认识到自己是在滥用职权,明知不该用而用,该用而不用,因此,对危害结果则是采取放任的间接故意;而后者则意识到自己在履行职责,该履行而不履行或不认真地履行,其对危害结果,则是出于过失。本案被告人张某某作为一名长期专门从事户籍管理工作的民警,其明知七名人员不符合申请条件而擅自打印户口薄,并违规为前来买户口的人员办理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导致对方犯罪行为得逞并造成严重后果。虽然不能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当时清楚地知道其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但是其对于违规办理业务的行为是明知的,在不该用的场合用了自己的权力,其违规办理的户口将最终流向社会,而这也必将产生一定的危害后果。这一点,稍有社会常识的人都知道,被告人张某某也是明知的,其对于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的态度,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而不是过失。因此,对辩护人的此项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并未为自己牟利,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学峰

审 判 员  陈本才

人民陪审员  李灿鑫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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