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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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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某某、黎某某拐卖妇女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供述重点:有一次简侠走亲戚回来家的时候带回来一个女孩,说是从临泉车站旁边看到那女孩在那哭,简侠就把她带回来了,那女孩叫李某某。第二天发现李某某精神不正常,其就对简侠讲要不赶紧给李某某找个婆家嫁给别人

供述重点:有一次简侠走亲戚回来家的时候带回来一个女孩,说是从临泉车站旁边看到那女孩在那哭,简侠就把她带回来了,那女孩叫李某某。第二天发现李某某精神不正常,其就对简侠讲要不赶紧给李某某找个婆家嫁给别人算了。简侠说好。其就联系了平常给人说媒的刘某某,让他帮忙找个婆家。第二天刘某某就联系好了,是新里街上李某甲家的儿子。其和简侠、刘某某带着李某某到李某甲家见面后,就把李某某留在李某甲家。第二天,其和简侠一块又到了李某甲家,简侠提出向李某甲要彩礼钱,李某甲就包了一个红包给简侠,后来简侠跟其说是六千六百元钱。后来因李某某经常乱跑,李某甲怕看不住,不要她了,简侠就让其一起把李某某接回其家。简侠说李某某不愿在李某甲家呆了,说给李某某再找一家。第二天其与简侠一起将李某某带到了赵集,之后简侠去联系人,回来后说有人愿意出钱买李某某。简侠带其一起见到了老罗;到固城老罗家中后,老罗联系了一个四十岁左右的男子,简侠和那男子谈后,以五千元的价格把李某某卖给那个四十多岁的男子了。简侠拿到钱后,其与简侠就走了。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黎某某以出卖目的,共同先后两次将妇女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简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简某某没有获利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简某某、黎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简某某、黎某某均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简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

二、被告人黎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21年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彭 翔

审判员 李 丹

审判员 刘晓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