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人赵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医疗费10579.48元、误工费464.36元(9416.10元/年÷365天×18天)、护理费1404.1元(28472元/年÷365天×18天)、营养费450元(25元/天×1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25元/天×18天),以上合计13347.9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郝春香 审判员 袁艳秋 审判员 梁 永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