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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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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莫某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二、被告人赵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医疗费10579.48元、误工费464.36元(9416.10元/年÷365天×18天)、护理费1404.1元(28472元/年÷365天×18天)、营养费450元(25元/天×1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5

二、被告人赵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医疗费10579.48元、误工费464.36元(9416.10元/年÷365天×18天)、护理费1404.1元(28472元/年÷365天×18天)、营养费450元(25元/天×1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25元/天×18天),以上合计13347.9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郝春香

审判员  袁艳秋

审判员  梁 永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