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述重点:2014年5月30日夜晚21时左右,其自己去到一生情网吧上网,黄某某、刘贺、猪娃子他们三个都在网吧上网,他们一直上到31号凌晨0点30分左右,张某某喝完酒来到网吧水,买完以后走到其旁边,给其聊天,发现其旁边坐着一个人,从早上一直就在网吧坐着没有上网,张某某给那名男子说:“你可上网,你要是上网的话我就给你开台机子。”然后那名男子不领情,对张某某说:“你喝多了就回家睡觉,别在这烦人。”张某某说:“我看你可怜,给你开机子上网你还这样说我。”那名男子说:“我不用你可怜我。”然后他俩就吵起来,张某某骂了他一句,然后那名男子就伸手打张某某,张某某躲过去了,打在其脸上,张某某拉那名男子往网吧吧台走,张某某还叫他们说:“你们几个都眼瞎了吧?我挨打你们还不起来。”这时他们四个都起来了,跟了过去。刚走两步,其就上去对那名男子身上踹了一脚,张某某对那名男子身上打了一下,其又对那名男子脸上扇了一耳光,接着其和张某某、刘贺、黄某某对那名男子身上拳打脚踢,一直打到网吧吧台旁边,猪娃子也跟过来他们五个一起围着那名男子拳打脚踢。他们打有二十多秒停了下来,张某某指着那名男子脸说了几句话(具体说的什么其忘记了),然后猪娃子从旁边电脑桌子上拿了一个铁盘子对那名男子头部砸了一下。他们几个把那名男子推到中间,张某某又指着那名男子说了几句话,然后猪娃子用手对那名男子头部扇了两下,张某某也用手对那名男子脸部扇了一下,那名男子用手扇了张某某一下,他们五个就上去围着那名男子拳打脚踢,把他打倒在地,他们就用脚对他身上踹,踹的时候把地上的花盆也碰倒摔碎了,张某某就捡起一块花盆碎片对那名男子头部砸了过去。他们围着那名男子打了十几秒后,张某某拿起一个铁盘子对那名男子头部砸了一下,刘贺从外面拿了一把扫帚对那名男子头部打了一下,其也从旁边的电脑桌子上拿了一个铁盘子对那名男子头部砸了一下,铁盘子掉地上后其又捡起来对那名男子头部砸了一下,接着他们五个就拿了东西各自回家了。他不认识那名男子。 其今年16岁,身高163CM,短发,中等身材,上身没有穿衣服,下身穿黑色裤子;猪娃子15岁左右,身高170CM左右,短发,身材较瘦,上身穿白色半截袖,下身穿黑色裤子,头上戴着黑色鸭舌帽;张某某20岁左右,身高170CM左右,中长发,身材较胖,上身穿格子短袖衬衣,下身穿蓝色牛仔裤;刘贺20岁左右,身高175CM左右,中长发,身材较瘦,上身没穿衣服,下身穿黑色裤子;黄某某20岁左右,身高180CM左右,短发,中等身材,上身穿黑白短袖衬衣,下身穿灰色休闲裤; (七)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内容摘要:2014年5月31日凌晨左右,其到网吧买水,看到其朋友陈金福(外号麻脸)在网吧上网。其就给陈金福拿了一瓶水送了过去,看到陈金福旁边有一个男子(脸部和头部被烫坏)在网吧的椅子上坐了一天(其早上到网吧的时候看到他在椅子上坐着)没有上网。于是其就对他说:“兄弟,你在这坐了一天,我给你开台机子你玩?”那个男子说:“你怎么不回家睡觉,我无功不受禄。”其说:“你可谢(音),我给你开机子你不玩。”然后那男子又说了一句其不中听的话,其就对那男子说:“你怎么给脸不要脸。”之后他俩就吵了起来。那男子上来就用巴掌准备对其脸打,但没有打着,打着他旁边陈金福的脸上了,然后陈金福就站起来了,其和陈金福一块把那个男子向外拉,那个男子不出去。其用手对他头部拍了一下,陈金福用脚对那个男子的身上踹了一脚,又对那个男子脸上打了一巴掌,那个男子也对陈金福脸上打了一巴掌。然后其和陈金福就把那个男子拉到网吧中间的走道上,这时其和陈金福的朋友刘贺、黄某某、猪娃子也过来了一起把那个男子向网吧门口拉,然后他们对那个男子拳打脚踢。猪娃子用盘子对那个男子的头部砸了一下,那个男子出去准备叫人,没有喊到,又被他们几个给他推了回来。拉到网吧花盆附近的时候,猪娃子对那个男子头部拍打两下,然后其就对那个男子的脸上打了一巴掌,那个男子也还手对其的脸上打了一巴掌。他们就把那男子摔倒在地上,摔倒的时候把吧台旁边的花盆碰碎了,然后他们几个用脚对那个男子的身上踹了几脚。接着其拿起摔碎的花盆碎片对那个男子头上砸了一下,但不知道砸着没砸着。其又拿盘子对那个男子的头上砸了一下,刘贺就拿扫把对那个男子头部打了几下。陈金福又从网吧的桌子上拿起盘子对那个男子的头部打了一下。然后那个男子的头部就流血了,他们几个就一块走了。他不认识那个男子。 2、被告人黄某某供述 内容摘要:2014年5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和张某某、麻脸(外号)、猪娃子(外号)、刘贺一块在北岗一生情网吧上网。当时其看到麻脸对一个男的肚子踹了一脚,张某某在推那男的,然后其就站起来走过去,对着那男的脸打了一巴掌,然后他们围着那男的拳打脚踢。在网吧门口麻脸又开始对那男的身上踹,然后他们站那和那男的说了几句,说着说着猪娃子从旁边电脑桌上拿了一个铁盘子对着那男的头部打了一下,然后其就站在一边,张某某他们四个还想打那个男的,张某某在给那男的说话的时候对着那男的脸打了一巴掌,那男的也打了张某某一巴掌,然后张某某、麻脸、猪娃子、刘贺又开始围着那男的用拳头对着头部打,那男的被打倒在地上,张某某、麻脸、猪娃子就对那男的身上踹,张某某从旁边拿了一块花盆碎片对着那男的头部砸了一下,刘贺也拿了一个扫把对着那男的身上打了一下,被那个男的用胳膊挡住了,其看到那男的头流血了,那男的站起来后麻脸从旁边电脑桌上拿了一个铁盘子对着那男的头部打了两下,然后他们一起就走了。其不认识那个男的。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至一人轻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系初犯、偶犯,均亦可酌定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黄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止。)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5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彭 翔 代理审判员 李 丹 人民陪审员 李灿鑫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