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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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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代某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他人现金22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他人现金22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代某某辩称钱是陈某某用的,借款时不知道是诈骗的辩解与本案事实不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代某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积极参与,并冒用他人名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其主观上应该是明知的。拿到款项后被告人代某某从中使用部分款项用于个人挥霍,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被告人代某某的该项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应认定为从犯的辩解,与本案事实不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没有主从之分,但被告人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因此,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代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代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代某某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淮滨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对被告人代某某作出的非监禁刑判前社会调查显示,被告人代某某可以判处缓刑,不至危害社会。综合考量,本院认为对于被告人代某某判处缓刑较为合适。根据被告人代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代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