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2000元,剩余罚金限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牛丽珺 审 判 员 王守军 人民陪审员 李富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