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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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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魏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确少刑初字第00019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3月9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5日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确少刑初字第00019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某某,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3月9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5日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5)第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王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2、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容留陈某某在其确山县的家中吸食冰毒,毒品及吸毒工具均由魏某某提供。2.2012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容留陈某某、臧某某在其确山县的家中卧室内吸食了一次冰毒。3.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容留陈某某、臧某某在其确山县的家中卧室内吸食了一次冰毒。4.2012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容留陈某某、段某某在确山县的家中卧室内一块吸食了段某某带来的冰毒。5.2012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容留陈某某、段某某在其确山县的家中卧室内一块吸食了段某某带来的冰毒。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户籍证明、抓获证明、证人陈某某、臧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魏某某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2年二三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容留陈某某在其确山县的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毒品及吸毒工具均由魏某某提供。2.2012年四五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容留陈某某、臧某某在其确山县的家中吸食冰毒。3.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容留陈某某、臧某某在其确山县的家中吸食冰毒。4.2012年八九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容留陈某某、段某某(1995年5月1日出生)在确山县的家中吸食了段某某带来的冰毒。5.2012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容留陈某某、段某某在其确山县的家中吸食了段某某带来的冰毒。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确山县公安局盘龙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魏某某出生于1988年12月9日。

2.确山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3月9日上午,确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员马群生、马岩等人在确山县魏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3.确山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前科查询证明证实魏某某无前科。

4.证人陈某某证实,2012年二三月份的一天,魏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家玩东西(吸食冰毒),我就同意了。我们就在他的电脑桌边吸食冰毒,冰毒是魏某某提供的,冰壶也是他事先用矿泉水瓶和吸管做好的。2012年四五月份的一天,魏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和臧某某去他家玩东西(吸食冰毒),我们就同意了。臧某某就开着车带着我去了魏某某住的金河花园小区,魏某某同我们一块在他的电脑桌边吸食冰毒,冰毒还是魏某某提供的,冰壶也是他事先用矿泉水瓶和吸管做好的。2012年5月份的一天,当时我、魏某某正在确山县城老武装部院里的星岛网吧上网,臧某某过去找我们玩,后来,魏某某就领着我们回到他家卧室里,在卧室里的电脑桌边吸食冰毒,冰毒我记得是臧某某带来的,冰壶也是臧某某带来的。2012年八九月份的一天,魏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家玩东西(吸食冰毒),我就同意了。我到魏某某家后,我见到段某某也在魏某某的卧室里,魏某某和段某某正在电脑桌边吸食冰毒,我就也加入吸了一会,冰毒是段某某提供的,冰壶是魏某某事先用矿泉水瓶和吸管做好的。2012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魏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家玩东西(吸食冰毒),当时我同段某某正在谈恋爱,魏某某给我打电话时我同段某某正在一块。我就同段某某一块去了魏某某家,魏某某、我及段某某就在他卧室内的电脑桌边吸食冰毒,冰毒还是段某某提供的,冰壶是魏某某事先用矿泉水瓶和吸管做好的。

5.证人臧某某证实,2012年四五月份的一天,魏某某给陈某某打电话让陈某某和我去他家玩东西(吸食冰毒),我们就同意了。后来,我和陈某某就去了魏某某住的小区,我们三个一块在他的电脑桌边吸食冰毒,冰毒和吸毒工具是魏某某提供的。2012年5月份的一天,当时魏某某、陈某某正在确山县城老武装部院里的星岛网吧上网,我过去找他们玩,后来,魏某某就领着我们回到他家卧室里,在卧室里的电脑桌边吸食冰毒,冰毒及吸毒工具是谁提供的我记不住了。

6.被告人魏某某供述,2012年二三月份的一天,陈某某到确山县我的家中“溜冰”了,我们在我家卧室的电脑桌边吸食了冰毒,毒品及吸毒工具均由我提供;2012年四五月份的一天,我与陈某某、臧某某在我家中卧室内吸食了冰毒;2012年5月份的一天,在确山县自己家中,我与陈某某、臧某某吸食了冰毒,毒品及吸毒工具是臧某某提供的;2012年八九月份的一天,段某某带着冰毒来到确山县我的家中,与陈某某、我吸食了冰毒;2012年11月份的一天,我喊陈某某来我家中“溜冰”,陈某某领着其女朋友段某某来到确山县我家中,在卧室内的电脑桌边,陈某某、段某某、我三人吸食了段某某带来的冰毒。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魏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汪广杰

审 判 员  袁爱霞

人民陪审员  冯淑英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冬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