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证人刘某某证实:2015年5月16日中午12点多,我和我丈夫李某乙正在我家吃饭,在李××家西边住的老沈大娘到我家门口喊:“快点,你大伯在他门口哭,屋里冒烟着火了。”之后,我和李某乙从我家就赶紧往李××家去,我们走到了李××家大门口,见我大伯李某甲正在他家大门口蹲着哭,李××在他家门口摩托车上坐着,我见李××家北屋西间和客厅都烧着火了,我说:“火咋着恁大啊?”李某甲说:“里边有煤气罐。”李某乙就赶紧打火警电话报警了。我和李某乙害怕煤气罐爆炸,把其他家的人和财物炸毁了,还得我大伯李某甲家赔,我和李某乙就喊着叫李某甲家附近住的人赶紧走,李××也跟着走了,李某甲说:“你去看看,别让他把村卫生室点了。”我就慌着给我二姑李某丙打电话说:“建伟把房子点着了。”李某丙说:“不中的话,你叫某乙打他。”之后,我就跟着李××从我庄到我庄西北水泥路坡上,我劝了李××一会儿,见李××也不说话,我就走了,李××就往鲍棚村委那走,我让李某乙赶紧跟着李××,我就回我庄西北桥头了,李某乙跟了李××一段,因为消防队的不知道鲍棚的路咋走,李某乙开着我家的车去北边鲍棚村路口接消防车去了。我听我大伯李某甲说是李××自己点的,他家的煤气罐也是李××从东屋厨房拧开煤气罐阀门后掂到他家北屋的。另证实财物烧毁情况与证人李某乙、李某甲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5、证人李某丙证实:2015年5月16日下午1点多,我侄媳妇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李××放火把自己家的房子烧了,咋办啊。”李××是我大哥的儿子,我就给刘某某说:“你打他。”刘某某又说:“李××又要去烧村部的卫生所。”我当时在竹沟镇四棵树村村部,我就赶紧骑着电动车往李××家赶,等我快到李××家的时候,我就看到李××从路对面走过来,我对李××说:“建伟,你为啥点你家的房子。”李××就说:“有钱嘛,点了再盖。”说完李××就往鲍棚村村部走,我就在李××后面跟着李××到了鲍棚村村部卫生所,李××进到卫生所最北边的那间屋子了,这时我侄子李某乙也过来了,李某乙怕李××把卫生所也烧了,李某乙就进卫生所把李××从卫生所里拉出来了,李某乙就去公路上接消防队的消防车去了。李××等李某乙一走又进到卫生所最北边的那间屋子把屋子里的一台电脑、一台电饭锅给砸了,我也管不住李××,这时派出所的民警就过来了,向李××询问情况,李××也不配合派出所的民警,后来李××就要走,派出所的民警拦着李××不让他离开,李××就往卫生所的南边走了,派出所的民警就跟上去了,等了一会,派出所的民警又把李××带到村部卫生所了,我看李××一直捂着眼睛,派出所的民警说向李××喷辣椒喷剂了。后来,李××就拿着卫生所里的木梯子、水桶、面板去砸派出所的民警,然后李××又到卫生所最南边的那间屋子里要去烧那间房子,这时李某乙过来了,李某乙进屋去阻拦李××,李××拿了把菜刀架在李某乙的脖子上把李某乙从卫生所里推出来,派出所的民警去阻拦李××,李××又拿着菜刀要去砍派出所的民警,然后李××就离开卫生所往山上跑了,派出所的民警就去追李××了。后来我听说派出所的民警把李××抓住了。 6、证人李某丁证实:2015年5月16日12点多,我正在家里吃饭,我家旁边的邻居到我家跟我说:“你哥李某甲家房子冒烟了,你赶紧去看看。”我和我儿子李某乙就赶紧到李某甲家去看,李某甲当时在他家大门外面站着,我想进李某甲家院子里看看,李某甲跟我说:“你别进去看了,里面煤气罐着火了。”我就赶紧打110,当时我没有打通,我就让我儿子打110救火,我怕煤气罐爆炸炸着周围的邻居了,我就赶紧去疏散李某甲家周围的邻居,我把邻居们都从家里喊出来以后,我就看见李××沿着北棚庄上的路往北走了,我知道李××在鲍棚村村部卫生所有个住的地方,我想着李××可能往卫生所去了,李××有癫痫病,以前李××喝药自杀过,这段时间李××刚离了婚,我怕李××再喝药自杀了,我就和李某乙、刘某某一起去追李××。我到鲍棚村村部卫生所后,我见派出所的人已经过去了,我就走了。后来我听说房屋是李××放火烧的。 7、被告人李××供述:2015年5月16日中午12点多,我和我父亲李某甲因为修房顶的事情闹气了,我就用打火机点燃卫生纸后把我家北屋最西边那一间屋子(也就是我的卧室)里面的一双鞋子点着了,然后我把鞋子扔到床头柜跟前把床头柜也燃着了,床头柜一着火我就从屋里出去了。我和我妻子离婚了,我看着我屋里的东西心烦,不想要这些东西了,我就拿着一把菜刀到我家东屋厨房里把煤气罐上的胶管子砍断了,然后我把煤气罐掂到我的卧室里,我拧开煤气罐上的阀门就把煤气管扔到正在着火的床头柜上了,屋子里的火“轰”的一下就着大了,我就从屋子里面出去了。我卧室里有一台空调、一张床、几双棉被子、两组床头柜,这些东西具体烧毁了没有我不清楚。我卧室里的东西都是我的。我从我家院子里出去以后,我就到鲍棚村村部卫生室去了,我到卫生室最北边那间屋子里拿了个打火机到厨房去准备点烟吸,李某乙到卫生室后看到我拿着打火机以为我又要点火烧东西,李某乙就把我手里的打火机夺走给我摔了,李某乙还拉着我不让我走,我就在卫生室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想挣脱李某乙,等到李某乙把我松开后,李某乙就跟派出所的人说:“你们拦住李××,李××要去杀他爸妈。”我就拿着菜刀绕到卫生室的后面往山上走了。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在山上拦着我了,我就拿着刀对派出所的民警说:“你们再拦我,我就用刀砍你们。”派出所的民警对我劝说时趁我不注意把我的菜刀夺走了,我又从我裤子口袋里拿出一把折叠刀,然后我就下山往我家里跑,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就在鲍棚村北棚西北侧的桥上抓住我了,把我的折叠刀也拿走了。 8、照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证实了公安机关扣押的李××放火用的打火机、威胁民警用的水果刀、菜刀的情况。 9、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10、驻马店安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驻安康所(2015)精鉴字第1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李××癫痫所致精神障碍,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11、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李××的身份及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犯罪时系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李××的辩护人辩称对被告人李××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牛 丽 珺 审 判 员 路盛某某 人民陪审员 闫 玉 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