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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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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崔某某妨碍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崔××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牛 丽 珺

审 判 员 王守某某

人民陪审员 李 富 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  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