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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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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杜某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吉刑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志,2009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2010年5月12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5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吉刑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志,2009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2010年5月12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吉检诉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志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5日,被告人杜某志伙同王小伟(音,在逃)经预谋后从平顶山市坐车窜至吉利区。后由被告人杜某志望风,王小伟将张某露停放在吉利区大张超市门口的白色五星钻豹踏板式电动车车锁撬开后盗走。后王小伟、杜某志骑着偷来的电动车逃离吉利区,二人行至孟津县会盟镇后,王小伟让杜某志骑电动车到火车站等,自己坐车到火车站。后被告人杜某志骑车行至洛常路三十里铺村路段时被吉利区公安局民警抓获,被盗电动车被追回退还被害人。经洛阳市吉利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杜某志所盗窃的白色五星钻豹电动车价值2418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杜某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露的陈述及报案材料、洛阳市吉利区精粹电动车行的证明、五星钻豹电动车保修卡、合格证、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破坏的车锁照片、被告人杜某志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杜某志指认视频资料截图的照片、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刑警大队的证明、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洛阳市看守所的释放证明、被告人杜某志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志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在所参与的盗窃犯罪中,被告人杜某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杜某志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被盗物品已追回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